2023年7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和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根據相關法規,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決定從2023年9月1日起,對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此管制包括對特定性能的航空發動機、載荷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反無人機系統的出口限制。出口經營者需按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未經許可、超出許可范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將受到相應處罰。
1、最大持續功率超過16千瓦(kW)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航空發動機。(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2、滿足一定技術指標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載荷,包括紅外成像設備(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合成孔徑雷達(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26109011)和用于目標指示的激光器(參考海關商品編號:9013200093)。
3、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無線電通信設備(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4、民用反無人機系統,包括干擾范圍大于5千米(km)的反無人機電子干擾設備(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43709960)和專門用于反無人機系統的輸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參考海關商品編號:9013200093)。
出口經營者需要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包括:
(1)提交出口合同、協議的原件或者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掃描件;
(2)提交擬出口物項的技術說明或者檢測報告;
(3)提供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
(4)提供進口商和最終用戶情況介紹;
(5)提供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1)商務部會在收到出口申請文件后進行審查,并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2)對于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出口,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
經審查準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
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程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并接受海關監管。
對于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范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最初發布于2023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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