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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核算進口設備代理成本時,需重點關注三類基礎費用+兩類浮動成本的結構化組成:
根據財政部第45號進口業務會計準則,設備進口代理費需遵循三分法處理原則:
特別需注意2025年執行的新版海關審價辦法,將貨運保險費納入完稅價格計算基準,直接影響關稅計算基數約2-3個百分點。
我們在審計中發現企業常出現三方面核算偏差:
基于我們服務356家制造企業的經驗,推薦采取四步優化法:
通過系統化構建代理費核算體系,企業可有效降低3-5%的隱性成本支出。建議每季度進行成本結構復盤,特別關注2025年將實施的新版跨境支付管理辦法對服務貿易項下的外匯管制變化,確保業務合規性與成本可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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